2006年1月2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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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审死刑案件全部开庭
田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把开庭审理死刑上诉案件作为质量把关的重要环节,1997年以来的8年中,死刑案件二审开庭率达到100%。通过开庭审理死刑案件,既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重惩处,又严格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
  上海高院以开庭审判为中心,不断完善死刑上诉案件的审判机制。刑事法官们坚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对于每个死刑上诉案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都仔细阅卷,拟定庭审重点,制作庭审提纲,协调好检察人员、辩护律师、相关鉴定人员、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庭审事宜。对于部分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均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对于一些存在矛盾、疑问的重要事实或证据,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使一些案件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在庭前准备阶段被发现并得到及时解决。
  开庭时,合议庭的每个成员做到耐心倾听,审判长有效引导控辩双方对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对于重要证据要求当庭出示、质证。对于能否适用死刑,要求控辩双方必须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的材料,要求检察员明确表态认可与否。通过开庭审理,使合议庭成员全面、深入了解案情及争议问题,能够发挥集体智慧,共同严把死刑关。开庭后及时评议、共同审核。他们要求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核查,应当在一周内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应按顺序发言,承办人在先,合议庭成员居中,审判长最后发表观点和意见,以保证评议意见的相对独立性、真实性。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有利证据或不同意见,要求重点复核,务求得出有把握的结论。如果发现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陈述存在疑点,承办法官必须到现场查看。对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复杂案件,审判长可以请示庭长召集审判长联席会议,合议庭听取与会资深法官的意见后,再次评议,做到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不留死角。